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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旬老太与公交车司机吵架,乘客见义勇为竟被索赔!法院:义举无责

2023-06-23 22:24:42    来源:北青网

公交运行路线调整,一女乘客在原站点候车时,要求一辆路过的公交车停车未果,只得追至下一站点上车,遂与司机发生口角。同车一男乘客劝她勿影响司机安全驾驶,不料女乘客与其发生争执。事后女乘客起诉,要求该男乘客赔偿争执中遭受的损失。


(相关资料图)

2023年2月20日,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,上述纠纷引发的刘某诉史某健康权侵权案入选。

司乘口角,同车乘客规劝

女子刘某虽是江苏溧阳人,但常年居住在外地,对溧阳公交路线变更情况不了解。2021年3月23日下午,刘某从外地回到溧阳,准备在南渡镇邮电局路口搭乘公交车。由于该站点已被取消,故司机朱某驾驶公交车经过时,虽然看到刘某招手示意,但未停车。刘某只得跟着公交车一路小跑,在下一站点上车。

由于天气炎热,年逾七旬的刘某累得满头大汗,心生不满,遂与女司机朱某理论:“我从外地刚回来,不知道邮电局路口不停车,你们应该在那里弄个牌子……”朱某觉得刘某不应责怪自己,两人发生言语冲突。

此时,男乘客史某劝阻刘某:“你不要跟她说了,让她安心开车。有话到公交公司去说吧。”史某出于安全考虑好心规劝,并指出刘某应通过正当途径反映问题,但刘某并不领情,反而将矛头指向史某:“你不帮乘客说话,却帮司机说话……”两人遂发生言语争执。

见刘某吵闹不休,史某打电话报警,称公交车上有乘客影响司机开车。过了一会儿,公交车开到终点站。下车后,刘某抓住史某的衣服不肯松手。史某用手掰开刘某的手后离开了现场——路边的清洁工王某目睹了事情的经过。

溧阳市公安局南渡镇派出所民警闻讯赶到现场。刘某对民警称,史某在挣脱过程中导致其摔倒,腰部疼痛。民警将刘某送至家中,并告知,如果后续需到医院检查治疗,会再联系双方当事人来派出所处理。

2021年3月24日、31日,刘某到南渡镇中心卫生院治疗,支出医疗费1151.11元。4月6日、13日,刘某到上海市第六、第八人民医院治疗,共计支出医疗费1439.97元(其中个人支付256.7元,其余由医保统筹支付),同时为购买医疗器械(胸腹护带)支出1880元。

2021年6月18日,溧阳市公安物证鉴定室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,评定刘某所受之伤为轻伤二级。

就本案所涉纠纷的情况,南渡镇派出所民警于2021年3月24日向刘某进行了询问。刘某称,当时史某想跑,其拉住史某不让他走。史某挣脱,在此过程中推了自己一把,致自己摔倒在地。她爬起来后再次拉住史某,史某遂将其双手掰开,导致其手指被掰伤。

两乘客对簿公堂

因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,刘某遂于2021年8月16日向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溧阳法院”)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史某赔偿其医疗费、营养费等合计5000元。审理过程中,刘某变更诉讼请求,要求史某赔偿医疗费3437元(已扣除医保统筹支付的部分)、交通费2000元,自己保留日后的诉讼权利。

史某陈述称,其与刘某在车上没有肢体接触,一下车刘某就拉住他。他只是跨了一步,刘某就躺在地上,并拉着其不放。史某认为,其没有伤害原告。刘某年纪大了,其自身疾病与他人无关。

在此之前的2021年7月6日,南渡镇派出所民警向现场目击证人王某作了询问。王某陈述,当时他正在公交车终点站,看到史某和刘某从公交车上下来后,刘某用双手抓住史某上衣胸口部位。史某无法挣脱,于是移动脚步。这时刘某一边侧身躺下,一边再次拉住史某的衣服,史某被她拽得俯下身来。后史某用力掰开刘某抓着他衣服的手,起身迅速跑开。刘某见状,立马从地上爬起追赶史某,但没有追上。

南渡镇派出所出具的《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》(以下简称《决定书》)载明:该案经查没有违法情形。根据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决定终止调查。

溧阳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受伤的原因及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如何确定。

关于原告受伤的原因。根据公安机关向原、被告及案外人所作的调查,以及溧阳市公安局对原告伤情所作的认定,应认定原告身体受伤是原告拉住被告不让其离开,而被告甩手臂和掰开原告抓住被告的手指,导致原告跌倒造成的。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受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。

关于责任确定。在原、被告发生纠纷后,被告为此报警,原、被告均有义务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来处理。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预料到年老的原告的身体状况。在原告拉住被告时,被告不应采取甩手臂和掰手指的方式应对,而应采取劝说、讲道理等方式平复原告的情绪,等待公安民警来处理。原告为了等待公安民警来现场处理纠纷,强行拉住被告不放,有不当之处,对其自身的损害也负有一定的责任。

综合本案所涉纠纷的前因后果,溧阳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承担50%的赔偿责任,原告自负50%的责任。

2022年2月10日,溧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被告史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1718.5元、交通费250元,合计人民币1968.5元;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史某称,其没有违法事实,刘某的伤情和相关鉴定都与其无关,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史某指出,一审判决未提南渡镇派出所出具的《决定书》,该《决定书》指出本案没有违法事实,即自己没有伤害刘某。另外,南渡镇派出所的《接处警工作登记表》显示:周边群众没有看到史某推搡刘某。目击证人王某的证言可以证实,刘某是自己侧躺下来,并拉住史某的衣服不放。

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常州中院”)经审理认为,刘某因在未设置公交站点的位置错过公交车而心生不满,与司机发生口角,其间辱骂司机。史某规劝刘某不要与司机争吵,以免影响其安全驾驶,而刘某非但不接受规劝,还与史某发生争执,引发本案纠纷。

刘某这一恣意妨碍公交车安全运行的行为,理应受到谴责。史某作为社会公众,又是同车乘坐人员,其劝阻行为系理性的正当、正义行为,应当得到肯定。刘某下车后故意纠缠拉扯史某,从而引发本案纠纷,实属不当之举。后刘某在纠缠拉扯过程中受伤,不排除是其自身故意行为所造成,史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。且依据事发当时公安机关的调查,刘某伤势系意外造成,史某没有违法情形。

综上,常州中院认为,刘某恣意影响公交司机安全驾驶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德,其诉请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,弘扬优良社会风尚相悖,不应得到支持,应予驳回。一审判决认定史某承担50%的赔偿责任不当,也不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评价,对史某的上诉理由应当予以支持。

2022年7月18日,常州中院作出二审裁决:撤销一审民事判决;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法官点评

本案二审法院改判,最终判决见义勇为者史某免责,其裁判依据有二:一是从该案证据来看,史某在与刘某发生争执的过程中未实施对刘某的侵权行为,无过错即无责任;二是史某规劝刘某的动机正当,即指引刘某正确行使权利,并通过阻止刘某恣意影响公交司机安全驾驶行为的方式,确保公交车行车安全。本案判决有利于引导公众在类似情况下积极见义勇为,维护公共安全。(风云法眼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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